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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西武鸣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

           www.wm668.com壮乡之窗    2006-11-19 21:38:22

           中共武鸣县委员会,武鸣县人民政府
         关 于 鼓 励 投 资 的 若 干 规 定

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外开放力度,加快我县经济发展步伐,鼓励国内外投资商在我县投资,根据国家西部大开发有关优惠政策,结合我县实际,特制定本规定。 第二条 税收优惠 1. 对在我县境内的国家鼓励类企业,以及自治区确定的有色金属,电力,汽车,食品,医药和高新技术六大重点产业的企业;自治区支持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的机械,制糖,林产,建材,钢铁锰业,化工,日用品七个传统产业的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,减按15%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。 2. 外商投资企业根据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“免二减三”期间,同时免,减征地方所得税。 3. 对区外企业,单位和个人到武鸣独资或联营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,从生产经营之日起,对外来方的生产经营所得,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。 4. 对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,经自治区科技部门认定后,自生产经营之日起,五年免征三年半征企业所得税。 5. 对新办的其他企业,除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企业外,从生产经营之日起,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。 6. 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,免征企业所得税。

    第三条 土地出让优惠

1. 对到武鸣县投资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,项目用地按成本价收取土地出让金。

2. 对固定投资额达1亿元以上,且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项目,投资方在支付全部地价款后,从投产之日起三年内纳税总额(地方所得部分)超过地价款总额的,由县人民政府给予投资商等同于所交地价款的奖励。

第四条 财政扶持政策

1. 对新办企业,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,根据企业年度上交税收(县本级财政所得部分)情况,按下列档次和比例给予企业扶持金:①年度缴纳5万元以上至20万元(含20万元)按30%给予扶持金;②年度缴纳20万元以上至50万元(含50万元),按35%给予扶持金;③年度缴纳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(含100万元),按40%给予扶持金;④年度缴纳100万元以上至150万元(含150万元),按45%给予扶持金;⑤年度缴纳150万元以上按50%给予扶持金。扶持金每年兑现一次。

2。对收购,兼并国有或集体企业的,自企业收购,兼并之日起五年内,按年度新增上交税收中县本级财政所得部分的30%给予扶持金。扶持金每年兑现依次。

第五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

来武鸣县投资的各类企业,涉及到属国家,自治区级收费项目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,有上下限收费标准的,按下限标准收费。 投资工业企业的,基本建设项目免收规划咨询费。小城镇建设配套费减半征收。

第六条 其他

投资者在交通,通讯,就医和子女入学,就业等方面,与本县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待遇。 对投资者投资兴办企业实行项目审批“一站式”服务,进入南宁伊岭工业集中区的项目,由南宁伊岭工业发展管委会协助办理项目报批手续,进入伊岭工业集中区以外的项目,由县招商促进局协助办理报批手续。

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招商促进局负责解释。

第八条 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实行。凡过去我县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,按本规定实行。

中共武鸣县委员会
武鸣县人民政府
2005年3月18日

来源:互联网 (作者 : )
 
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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